關於釋放委員會
大會已授予了解釋委員會的權力授予釋放、拒絕免釋放、拘留違反條款的人,以及撤銷免釋放。
弗吉尼亞法案第 53.1-136 條授權委員會對於 1995 年 1 月 1 日之前犯罪的人作出以下決定:
- 有條件釋放符合條件釋放條件且被認為適合釋放的囚犯
- 撤銷被監管人士違反被釋放條款的釋放及釋放後的監管,以及
- 調查、準備報告,並在要求時向總督就行政管理委員會提供意見。
弗吉尼亞法案第 53.1-40.01 條還使釋放委員會負責處理老年人有條件釋放的要求採取行動。
儘管 弗吉尼亞法律第 53.1-40.01 條的規定有規定,釋放委員會應每年考慮符合弗吉尼亞法律第 53.1-40.01 條規定的有條件老人釋放標準的囚犯進行有條件釋放的囚犯。如果任何此類囚犯也有資格根據弗吉尼亞法案第 53.1-151 條及以下條文獲得自行釋放,否則委員會不需要考慮該囚犯要求有條件老人釋放,除非囚犯向委員會提出有條件的老人釋放。
在委員會決定授予囚犯免釋權後,該囚犯必須同意遵守特定條件,以獲得機會在社區監督下享受其餘的刑罰。這將創造了釋放委員會和囚犯之間的合同協議。
弗吉尼亞懲教署的試用和釋放人員為弗吉尼亞州釋放委員會進行了解釋監督。
Notice
從 2024 年 7 月 1 日開始,弗吉尼亞州釋放委員會只會每兩年為倡議派對安排委員會任命,以支持囚犯的釋放/老人有條件釋放。該訴訟符合條例草案委員會的行政程序 1.112,生效於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七日(二零零二年九月十一日修訂)。此程序在「關於」頁面的「程序手冊」中概述。豁免委員會將隨時接受支持豁免/老年有條件釋放的函件。請注意,受害者可以每年或根據需要安排董事會任命。
釋放委員會成員
-
尊敬的法官 Patricia West, 主席
-
Lloyd Banks, 副主席
-
Michelle Dermyer, 會員
-
Samuel L. Boone Jr., 會員
-
C. Phillips Ferguson
釋放程序
弗吉尼亞州釋放委員會審查所有合資格的囚犯。如果個人屬於以下類別之一,則有資格獲得豁免:
- 該個人在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前犯了該罪行。
- 該人因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或之後所犯的重罪而被陪審團於二零零年六月九日前被陪審團判決,並於 2020 年 7 月 1 日仍被監禁,除了 (i) 一類重罪或 (ii) 受害者未成年的任何重罪行以外:(a) 違反第 18.61 條的強暴罪;(b) 違反第 18.2-67.1 條的強制裁判;(c) 違反第 18.2-67.2 條的反對性滲透;(d) 違反第 18.2-67.3 條的嚴重性行為;(e) 嘗試違反第 (a)、(b)、(c) 或 (d) 條;或 (f) 違反第 18.2-63、18.2-64.1,或 18.2-64.2。
- 該人因一宗犯罪或多重犯罪而被判終身監禁,而該人在該人是未成年期的情況下,並且該人至少已被判處於 20 年的刑罰。
- 該個人在未成年期時,對一宗犯罪或多重犯罪而被判處於總計超過 20 年的現行刑罰,而該個人至少已被判處於 20 年的刑罰。
- 該人於二零零八年七月一日前犯了多項罪行。
- 該人根據《青年罪犯法》被判處無定期的刑罰。
一旦囚犯符合條件獲得釋放,弗吉尼亞州的釋放過程會經過以下幻燈片中說明的三個步驟。
一旦決定獲得認證,獲批准的囚犯將根據弗吉尼亞州釋放委員會的政策和程序釋放。被拒絕釋放的囚犯會收到一封信,說明拒絕原因。
豁免拒絕原因
我們提供以下說明,以協助了解董事局不授予免釋的原因:
- 更多服務時間
- 委員會可決定一名在囚人士應該根據犯罪而實施的刑罰的更大部分。
- 被監禁時對新犯罪定罪
- 被監禁期間犯罪行為持續的囚犯,表明對法律不尊重,並對社區帶來風險。
- 犯罪
- 委員會考慮囚犯犯罪的性質和數目。
- 豐富的犯罪記錄
- 如果一名囚犯有多次定罪,這表明了一種長期的犯罪行為模式,並且無法遵守聯邦法律。
- 藥物濫用歷史
- 濫用毒品或酒精的歷史影響在囚犯做出合理和遵守法律的決定的能力。
- 暴力史
- 對公民的多重和歷史性暴力犯罪表明,囚犯如果被釋放,則可能會重新犯下類似的暴力罪行。與當前監禁有關的暴力行為可能被視為囚犯歷史的一部分。
- 進一步參與機構工作及/或教育計劃
- 這是指的是開始表現積極變化的囚犯,但委員會仍不願將他們釋放。董事會承認這項變化並鼓勵持續改進,但正在尋求進一步參與和完成計劃。
- 機構調整不佳
- 這適用於沒有表達對積極調整的態度或動機的囚犯。囚犯繼續收到不利的報告,可能不參與計劃等。
- 在社區監督下之前失敗
- 這是指被證明在囚人士無法在社區中工作並遵守監督規則。它可能包括新的刑事定罪或技術違規。
- 重大機構違規紀錄-未準備好適應社會
- 這是指囚犯無法遵守監獄規則。
- 對社區的風險
- 考慮到犯罪的性質、事先未能進行監督和機構調整,釋放囚犯並不符合社會的最大利益。
- 嚴重忽視他人的財產權
- 這是指影響他人財產的犯罪行為。
- 罪案的嚴重性質及情況
- 這反映了對他人所造成或造成的傷害,犯罪的嚴重程度以及其對受害者和社區的影響。
- 更長的穩定調整期
- 委員會認為一名囚犯開始表現正面的變化,但希望該囚犯在更長的時間內繼續進行這種調整。